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根据《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发改农经[2013]26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出台的《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运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三个责任:(1)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2)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3)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
三项制度:(1)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2)制定工程运行管理办法;(3)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第二章 责任体系划分与管理
本章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有利于工程效益的长期稳定发挥,有利于管理单位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章 安全管理
本章遵循原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开封市祥符区“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本章遵循原则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牌设立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
饮用水是否无明显杂质、异色异味,或常年饮用无不良反应。(1)对万人工程的用水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为达标;(2)万人以下集中工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3)无水厂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符合要求。
第五章 供水管理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与管理
本章遵循原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农村水费收缴实行计量收费也就是根据用水户实际使用的水量来确定费用。我区执行水价根据《关于制定开封县农村安全用水水价的批复》(开发改字【2011】39号)文件定价,开封市祥符区现执行水价1.85/吨。
第七章 奖 惩
区水利局对全区供水工程有监督权,每年对全区各供水厂站按照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保障农村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