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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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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1、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

2、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3、人才公寓等纳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原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

二、拓宽房源筹集渠道

1、经区政府批准,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鼓励将部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鼓励将既有市场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4、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5.通过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

三、户型面积

1、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2、已开工建设或通过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据实际建筑面积适当放宽标准。单套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可以按间为单位出租。

四、租金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租金在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前提下,优惠幅度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及区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经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2)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1)经区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房;

(2)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1)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3)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六、资金税费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推进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认定书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4.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租赁运营期内租户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七、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八、配套公共服务

完善公共服务,探索租购同权,从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卫生健康等方面创新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租满半年,可凭住房租赁备案合同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7日起实施,后期根据上级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完善。


相关文件:开封市祥符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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