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目前执行的是2012年制定出台的《开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2012〕144号),已经不能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此次修改制定,是在祥符区现行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国家和省、开封市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参考其他城市经验做法,对我区配套费征收工作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具有制度性和实践性基础。
二、政策依据
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0〕94号)、《开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开封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汴发改费管〔2011〕63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谁?
征收对象为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配套费由谁征收?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三)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70元/平方米。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的厂房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的行政办公用房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征收标准为0元/平方米。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祥符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371-26661754
公安备案号:410224020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