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封市祥符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对各类可能引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
4.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应急体系,制定系统、规范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确保对事件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快速反应、果断决策。
5.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防范和处置事件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专业力量,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联防联控、通力合作、资源共享。
6. 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实各项应急防控措施。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开封市祥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可设若干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具体应急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 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组织力量应对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
- 研究制定全区应对事件的政策措施。
- 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
- 指导各乡镇(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加强事件事前科学研判、事后总结分析,不断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
- 承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应急指挥部的执行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 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应对事件。
- 收集、分析信息,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 组织开展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 组织制定(修订)与区应急指挥部职责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下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 负责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 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 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研究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单位和媒体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收集,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及时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2. 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人员的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港澳台媒体应对工作。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置工作;做好对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因素舆情;指导做好宗教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3. 区委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4.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上巡查监测,关注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舆情,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对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公共卫生防护科普知识网上宣传。
5.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6. 区发改委:负责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统筹推进全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
7. 区教体局: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并指导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在校、在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自我防护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管理与本系统、单位有关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期间主办的集中考试、现场赛事等人群聚集活动的组织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直属单位和有关学校转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实施停课管理并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8. 区工信局:开展防控科普工作,传播防疫科普知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所需药品、设备、防护用品等产能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等。
9. 区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追踪管理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治疗、医学观察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做好拘留所、看守所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根据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运输车辆通行。
10.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等民政领域社会救助范围;组织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做好福利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11.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12.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经费,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防控知识宣传、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联防联控等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资金;制定保障防治经费等相关政策;组织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3. 区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职称评聘、先进表彰等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我区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14.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与人类密切接触野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监测信息;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野生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15.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抓好封闭式管理等措施落实和建筑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追踪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转发预警信息。
16.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运输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指导督促有关运输企业配合落实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控制措施,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防止危害因素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并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协助做好有关标本的紧急运送工作;指导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防护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在交通场站播发预警信息。
17.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动物养殖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做好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畜禽疫情的跟踪监测和流调工作,及时通报结果。
18.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不脱销、不断供;做好对本部门主办的有关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跨境商贸物资的检疫措施落实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商场等相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19.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追踪管理旅游团队中的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旅游团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旅游行业有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20. 区退役军人局: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做好烈士评定相关工作;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规定,依法对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进行复核;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重大突出表现的退役军人进行表彰。
21.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调拨应急救灾帐篷、折叠床等应急物资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并加强监督、指导、服务。
22.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保持物价稳定;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中药制剂紧急审批和区域调剂应用进行指导。
23. 区医保局:负责依法依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伤病员的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有关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工作,保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24.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及防控措施要求,适时做好高、中风险国家(地区)在(返)祥符区人员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数据支撑;协助相关部门追踪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高危人群,为防疫、复工、复产、复学、出行、购物、政务等提供便利。
25. 祥符生态环境分局: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监督指导处置医疗废弃物和医疗废水收集、处理。
26.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者开展现场抢救、院前急救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积极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主要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涵盖卫生应急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学、中医药学、实验室检测、中毒等多方面的专家,其主要职责为:
- 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趋势预测,对事件级别确定及需要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 对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公众沟通、科普宣教等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 参与制定(修订)事件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技术方案。
- 对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 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专业技术处置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各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事件能力的培训和演练。事件发生后,要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
- 医疗机构负责卫生应急救治工作。事件发生后,协调其他医疗、院前急救机构,确保伤病员转运与救治工作高效对接。集中医疗救治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感染预防与控制、检测标本采集以及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合理处理医疗废物、固体废物、医疗废水等。
-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负责辖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健康教育等工作。开展事件的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验、卫生学处置等工作;实施防控措施,进行风险沟通和效果评估;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与演练、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测、报告、评估和预警
(一)监测
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日常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事件风险开展日常监测。
区卫健委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举报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及隐患,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均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其他单位在开展工作中,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要及时向区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或卫健委报告。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执业医生、学校和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均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及其他单位发现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区卫健委报告。接到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健委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开封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区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开封市政府报告。详细信息要于事件发生12小时内上报。
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等。
(2)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网络直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信息后,要及时审核,确保信息准确,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三)评估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及报告信息,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开展事件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时,要同步考虑其对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的影响。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要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评估。
(四)预警
建设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自动预警提醒。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并作出预警。
四、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事件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原则上只能逐级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的级别。
对在学校、涉外机构、敏感场所、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区域接到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单位,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分级
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级别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并宣布启动响应。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开封市政府提出请求,由其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 I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未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由省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报国务院备案。
- I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事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报告。省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领导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II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件,由市级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报告。必要时,省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开封市应急指挥机构申请指导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措施
1. 各级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响应启动后,组织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时,快速通过大数据等多部门协同手段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根据疫情传播风险大小划定控制区域;发生职业中毒事件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在转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后,针对零星和多点散发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传播等不同情形,按照最小单元科学精准划定管控范围。
(4)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统筹事件控制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区域风险评估,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游园、灯会、影剧院演出、体育比赛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产、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和设备。采取限制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要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
(5)重点人群管控。对风险人群及时落实防控措施;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进行精准管控。
(6)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指导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消毒和工作人员防护工作,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的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并向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7)事件信息发布。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防控措施和个人防护知识等,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8)开展群防群控。各乡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卫生知识宣传,事件信息的收集、查验、报告和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组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科学防治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 卫生健康部门
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事件风险评估、事件发展趋势研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调度各类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
3. 医疗机构
按照规范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则收治患者,规范提供医疗救治服务,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有效降低感染发生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收治率和救治率,集中专家、集中患者、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1)畅通急救“绿色”通道,确保各环节无缝、高效衔接。高度关注重症、危重症患者及高危人群管理,实行“一人一策”,提高抢救成功率。
(2)启动应急床位紧急腾空、扩充程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急床位,满足批量伤病员集中收治需要。
(3)对已接收但超出容纳和救治能力的伤病员、需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救治的传染病患者,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分流。原则上收治的危重症患者、儿童等特殊患者要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
(4)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就诊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实名登记等,指导其填报旅居史、接触史等流行病学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甄别、评估。对疑似传染病患者,要立即按照相关规范采取隔离等医学观察措施。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携带者要及时转送至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对受其污染的地面、物体表面等实施终末清洁消毒。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防控措施落实和调查指导工作。坚持边调查、边控制原则,现场工作步骤和重点可根据现场性质、特点进行必要调整;根据需要与相关机构或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3)指导医疗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检测工作;对上送的疑难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按照技术方案等技术性文件精神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6)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编制防疫知识技能等科普信息和宣传资料,做好健康教育。
5. 其他部门
相关部门主动按照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完成由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6.非事件发生地
非事件发生地要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判断。
(2)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落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响应调整
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上调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下调响应级别。
当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市或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上报。
当国家、省级、市级层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I级、II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我区根据上级要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五)响应终止
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1—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备案)。
较大、一般事件分别由市级、区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善后处理
(一)恢复生产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调查与评估
1. 事件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上报。
2. 区政府对事件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
3. 审计等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4.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三)社会救助
1. 民政部门对因事件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保障范围,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 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3. 司法部门统筹法律援助力量,依法审查受理请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事件涉及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
4.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奖励抚恤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对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工伤、抚恤或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五)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合理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 信息系统
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和5G等信息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技术的支撑作用。按照谁收集、谁负责和信息最小化采集原则,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泄露、篡改、丢失。
- 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 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区卫健委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高效运转的原则,根据需要组建医疗救治、传染病、食物中毒、生物恐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各类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对事件的类型,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择优选拔队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二)经费和物资保障
1. 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事件应急基础设施、设备(通讯、交通等工具)、应急演练培训等符合条件的项目计划下达、立项审批等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和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遇有特别重大事件,经区政府批准后使用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使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2.物资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对较为稀缺的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常用的卫生应急物资由区卫健委(或指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适量实物储备。科技工信部门要根据需要对部分卫生应急物资进行生产能力储备,对其生产进行系统规划和投入,以便在短时间内能迅速组织生产,满足事件发生时的紧急需求。
区政府要布局建设均衡合理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基地,提升生产动员能力,构建多方参与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障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供应。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四)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各医疗卫生机构、各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七、名词术语解释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患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4.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5.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6. 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安备案号:410224020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