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仲裁及诉讼代理、非诉讼调解。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 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 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妇女请求入学、用工、劳动保护及离婚维护合法权益的;
11、请求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
12、对残疾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一) 开封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 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 农村“五保”供养证;
4、 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 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10、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 经济困难的证明(或经济状况证明:即家庭总人口和总收入及相关资产情况);
(三)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书面记录。
(四)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只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农民工身份的证明材料。
五、公民应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 请求国家补偿的,向补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由法律援助机构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故里近亲属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七) 其他案件向受案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八 仲裁案件申请人应向仲裁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九) 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六、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如发现接待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收取费用、私自收案、服务态度不好,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监察部门或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投诉;
(二)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
(三) 受援人应提供真实的案件材料,如提供虚假的案件材料,经查实,可终止法律援助。
七、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一) 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不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当事人的利益;
(二)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 接待当事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 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 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八、监督电话
开封市祥符区司法局投诉电话:0371-2666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