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封市物价变动情况和河南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在充分开展基础调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开封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常见类别和规格,实际执行中,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对象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三、此标准适用于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禹王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兰考县、杞县、通许县、尉氏县、祥符区可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21〕1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10月27日
公安备案号:410224020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