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锦坤纺织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1日,韩俊岭,身份证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411***********0850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我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2015年10月14日的设立登记,存在冒用韩俊岭身份证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5年10月14日开封市锦坤纺织有限公司冒用韩俊岭身份设立的市场主体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