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
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
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
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
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
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
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