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
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
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